22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02 | 506 次浏览 | 分享到:

221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本条具体规定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这里所称的“捏造”,既包括完全虚构,也包括在真实情况的基础上的部分虚构,歪曲事实真相。“散布”既包括口头散布,也包括以书面方式散布,如宣传媒介、信函等。“他人的商业信誉”主要是指他人在从事商业活动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誉等,如他人在信守合约或履行合同中的信誉度,他人的生产能力和资金状况是否良好等;“他人的商品声誉”主要是指他人商品在质量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经过长期良好地生产、经营所形成的知名度等。造成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后果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如使他人的商业信用降低,无法签订合同或无法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等;或者使他人的商品声誉遭到破坏,产品大量积压,无法销售等。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四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办案依据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要旨

公报案例: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在公共场所砸毁他人商品诋毁商品声誉构成损害商品名誉罪



刑事审判参考85号:王宗达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重大损失”一般是直接经济损失



刑事审判参考597号:訾北佳损害商品声誉案——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侵害的对象应具有一定归属性和指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