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号:王宗达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重大损失”一般是直接经济损失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7 | 436 次浏览 | 分享到:
1.如何理解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捏造”?
2.如何认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造成重大损失”?
3.如何适用与确定选择性罪名“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只有同时具备“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才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必须“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其中“重大损失”一般是直接经济损失,但间接经济损失也是应当考虑的量刑情节。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选择性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