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6【强迫交易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02 | 435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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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强迫交易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五种行为。第一种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的犯罪行为。其中,“以暴力、威胁手段”是指行为人采取了暴力方法或威胁手段。例如,在商品交易中,不是以公平自愿的方式,而是对交易对方采取殴打等暴力方法或者以人多力强等威胁方式迫使交易对方接受不公平的交易的行为;“强买强卖商品”是指在商品交易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品交易规则,不顾交易对方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买进或者强行卖出的行为。第二种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强迫他人提供服务”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享受服务消费时,不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顾提供服务方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对方提供某种服务的行为;“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主要是指餐饮业、旅游业、娱乐业、美容服务业、维修业等服务性质的行业在营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及公平自愿的原则,不顾消费者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消费者接受其服务的行为。第三种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行为。主要是指,在一些工程竞标、拍卖等活动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强迫参与竞标的参与者退出投标、拍卖活动,目的是为了使自己中标或者在没有竞拍者竟拍的情况下以不公平的价格购买到拍卖品。按照正常的市场运作,竞标市场或者拍卖市场应当是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均以平等的身份参与竞标或竞拍活动的,也只有这样竞标和竞拍的最终结果才能使得具有真正实力和资质的竞标者或竞拍者胜出,以达到竞标项目或拍卖品竞拍的最终目的,使得竞标项目或工程得到符合要求的保证、高质量的完成以及竞拍的拍卖品能让有真正收藏实力的人收藏。而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行为,不但破坏了正常的竞标和竞拍的市场秩序,在不公平的情况下得到竞标结果和拍卖品,而且使得没有资质和实力的施工队伍或项目经营者混入了市场,使他人不能合法地参与竞争。第四种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行为。公司、企业的资产转让,应当按照正常的市场法则进行。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行为,就是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在不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和不利于出让人、收购人的情况下转让、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自己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损。第五种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行为。其中特定的经营活动,是指在不法分子指定的经营活动范围内,由于屈从于暴力、威胁手段,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从事或者退出经营活动的情况。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八条[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办案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理解与适用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四、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17.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
(1)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2)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手段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十一、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严惩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

5. 利用信息网络威胁他人,强迫交易,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案例要旨

公报案例:朱波伟、雷秀平强迫交易案——出租车驾驶员强行向乘客所要高额出租车服务费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278号:宋东亮、陈二永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在共同强迫交易过程中,一人突发持刀重伤他人,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行为人只构成强迫交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