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各犯罪人之间的犯意互相沟通,彼此协调和默契;各共同犯罪人都应当知道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某一种犯罪,而是在同其他犯罪人一起互相配合,共同实施某一种犯罪,他们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将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对这种结果均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态度。宋东亮、陈二永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用拳殴打被害人,其已经构成强迫交易的共同犯罪行为。在实施强迫交易的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宋东亮仅限于拳打被害人彭文彬,被告人陈二永在被告人宋东亮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水果刀刺伤被害人彭文彬,致被害人重伤。被告人宋东亮事先既不知陈二永携带刀具参加强迫交易行为,期间也不能预见陈二永在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的过程中,会突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被害人,且宋东亮在陈二永持刀刺被害人的时候,站在一旁没有同时加害被害人。陈二永持刀重伤被害人的后果,超出了与宋东亮在实施强迫交易犯罪活动中所形成的共同犯罪故意,被害人被刺而受重伤的后果只能由实施重伤行为的被告人陈二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