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 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及处刑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同其他诈骗罪一样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了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退税,必须提供海关盖有“验讫章”的产品出口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产品购进发票和银行的出口结汇单。税务机关正是根据上述有关凭证、单据,依法对出口企业办理退税。而“假报出口”,则是行为人根本没有出口产品,但为了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而采取伪造合同、有关单据、凭证等手段,假报出口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可认定为“假报出口”:(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其他欺骗手段”是指除了“假报出口”以外的所有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采取的欺骗手段。根据《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其他欺骗手段”包括:(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本款关于处刑的规定分为三档刑:第一档刑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档刑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三档刑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档刑的“数额较大”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万元以上的;第二档刑的“数额巨大”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十万元以上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包括:(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三十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第三档刑的“数额特别巨大”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二百五万元以上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包括:(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一百五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百五万元以上的;(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及处刑的规定。本款与前款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本款所规定的犯罪主体仅限于纳税人,“纳税人缴纳税款后”是指纳税人骗取税款的行为是发生在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是指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是指纳税人将已缴纳的税款骗回的行为。
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这类情况的骗税人往往超过其所缴纳的税额骗取退税。为了区别情况,真正做到罪刑相当,本款规定,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逃税罪的规定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的部分,依照前款关于骗税罪的规定处罚。这是考虑到骗取自己所缴纳的税款,实际上等于没有缴纳,性质与逃税差不多;而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骗取税款,其所骗取的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实际是国家金库中的财产,将这部分财产占为己有的,与第一款规定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性质是一样的。所以对“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本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办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例要旨】
刑事审判参考287号:中国包装进出口陕西公司、侯万万骗取出口退税案 —— 在认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出口退税”时应充分考虑“四自三不见”业务的违法性以及极易被他人用来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风险
刑事审判参考329号:杨康林、曹培强等骗取出口退税案 —— 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规定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的,应认定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