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9号:杨康林、曹培强等骗取出口退税案 —— 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规定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的,应认定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主观故意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6 | 393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在“四自三不见”的情况下,将代理出口业务伪造为自营出口业务,致使国家税款被骗的,能否认定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主观故意?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在“四自三不见” 的情况下,将代理出口业务伪造为自营出口业务,致使国家税款被骗的,应当认定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主观故意。果在察觉对方手续不全、单证虚假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四自三不见”的方式为对方办理退税,不管其出于何种动机,至少在主观上具有放任他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