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7号:中国包装进出口陕西公司、侯万万骗取出口退税案 —— 在认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出口退税”时应充分考虑“四自三不见”业务的违法性以及极易被他人用来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风险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6 | 3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何具体认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出口退税款”?
“四自三不见”,是指在“不见出口商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或者放任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的行为,实质是一种埋单行为,为国家明令禁止。如果对方意欲骗取出口退税,必然会在具体操作有关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外贸公司、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对此不可能一点也没有察觉。如果在察觉对方手续不全、单证虚假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四自三不见”的方式为对方办理退税,不管其出于何种动机,至少在主观上具有放任他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