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7号: 樟树市大京九加油城、黄春发等偷税案——购进货物时未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按规定纳税的,在计算偷税数额时应减除按相关规定可以申报抵扣的数额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6 | 386 次浏览 | 分享到: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种税种税款的总额。偷税罪的偷税数额应以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数额来认定。在认定偷逃增值税数额时,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缴纳情况客观计算因偷税造成国家的税款损失。如果行为人在购买货物时缴纳了进项增值税,在计算其偷逃销项增值税时,应当减去其已销售货物的进项税额,其余数额为偷税犯罪的数额,行为人购进货物时应当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索要,在帐外销售货物后没有按照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纳税的,在计算偷税数额时,应当减除按照增值税征管规定可以申报抵扣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