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变造货币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03 | 417 次浏览 | 分享到:

173  变造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变造货币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变造货币”,是指行为人在真人民币或外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货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接、涂改、揭层等加工处理,使原货币改变数量、形态和面值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变造货币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变造货币的行为。变造货币的行为表现为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等各种不同方式。不论行为人以其中何种方式变造货币,都可构成本罪。变造货币的行为与伪造货币的行为是不同的,变造货币是在货币的基础上进行的加工处理,以增加原货币的面值,伪造货币则不是对货币进行加工处理,而是将非货币的一些物质经过加工后伪造成为货币,有的伪造货币的行为要利用货币,如采用彩色复印机伪造货币的。变造的货币在某种程度上有原货币的成分,如原货币的纸张、金属防伪线、油墨等。伪造的货币则不具有原货币的成分。

  2.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如出于好奇等原因对货币进行了涂改,改变了货币的金额,但并未进行使用,且不具有使用的意图,不能构成本罪。

  3.行为人变造货币的数额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即“数额较大”。这里所说的“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变造货币的数额是衡量该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标准。一般来说变造货币的数额小,其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小;变造货币的数额大,社会危害性也大。本条以“数额较大”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同时还对变造货币数额巨大的,规定了较重的处罚。本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和标准,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并总结处理这类案件的经验作出具体规定。行为人变造货币的数额不大的,如剪贴了几张小面额的货币等,不构成犯罪,可以由公安机关处罚。

  根据本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即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即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条对变造货币罪规定了比伪造货币罪较轻的刑罚,主要是考虑这类犯罪由于受到行为方式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变造的货币的数额要远远小于伪造的货币的数额,而且变造货币的犯罪是在货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处理,犯罪分子还需要先投入一部分真的货币才能进行这种犯罪活动,从这个角度上讲,这类犯罪所能牟取的非法利益也要相对小于伪造货币的犯罪,而伪造货币的犯罪有时则是成批、大量地生产“货币”,对国家的金融秩序的危害要比变造货币严重,为了体现区别对待、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本法对变造货币的犯罪和伪造货币的犯罪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部门在办案涉及上述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案件时,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除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应当以发案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发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三条 [变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26号 / 2000.09.08公布 / 2000.09.14施行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第六条 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办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第2款   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变造货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外国残损、变形硬币进行加工修复是否属于“变造货币”问题的研究意见》

对从废旧金属、洋垃圾中分拣的外国残损、变形硬币进行加工修复行为所涉情形较为复杂,应当区分情况处理:对其中内芯、外圈分离的硬币进行重新拼装,加工修复的,可以认定为“变造货币”;对分拣出的外国硬币进行清洗、挑选,或者对扭曲变形的外国硬币进行敲打、压平,不应认定为“变造货币”。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马xx变造货币案中变造货币数额认定问题的批复

犯罪嫌疑人以货币为基本材料,采用挖补、撕揭、拼湊等方法,改变货币的外在形态,变造货币的数额应以实际变造出的货币的票面数额计算,包括被因挖补、撕揭而改变了外在形态的货币,但已灭失的货币除外。






【案例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