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小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单位”问题的研究意见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2 | 366 次浏览 | 分享到:
村民小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单位”

有关部门就村民小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单位”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单位”包括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组长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小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单位”问题的研究意见》,载张军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司法研究与指导》2012年第2辑(总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601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