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理解与适用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2 | 440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村民小组组长的法律地位,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定罪处刑,实践中有争议,所以,该批复就是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答复。
   受贿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因村民小组组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不能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理,村民小组组长不属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也不能以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解释只是针对村民小组组长。他们中有的可能是村委会成员,但批复中很明确是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行为,而不是利用村委会成员的职务便利。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将来司法解释还要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