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村民小组组长的法律地位,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定罪处刑,实践中有争议,所以,该批复就是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答复。
受贿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因村民小组组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不能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理,村民小组组长不属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也不能以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解释只是针对村民小组组长。他们中有的可能是村委会成员,但批复中很明确是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行为,而不是利用村委会成员的职务便利。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将来司法解释还要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