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3 | 382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究竟什么样的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刑法上没有具体规定,这给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199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7号),就倒卖车票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倒卖车票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倒卖车票的犯罪,一般都有争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因此,犯罪行为人倒卖车票的票面数额和犯罪人非法获利的数额可以准确反映这种犯罪行为情节的轻重。因此《解释》第一条从票面数额和非法获利数额两种情形对“倒卖车票情节严重”作出具体规定:倒卖车票的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两千元以上的,构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二、关于从重处罚的几种情形
《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对倒卖车票犯罪从重处罚的三种情形:
   1.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的。我国对铁路企业实行专营,票务秩序直接关系到铁路运营的安全与稳定。铁路职工利用工作和职务上的便利,倒卖车票或者参与倒卖车票的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危害性更大。因此打击倒卖车票的犯罪活动,特别需要注意打击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的行为。
   2.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从实际查办的案件情况看,倒卖车票可能是犯罪分子自己单独实施的,也可能是共同犯罪,且组织严密的共同犯罪更有猖獗的趋势。因此,对组织倒卖车票犯罪的首要分子,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3.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原来倒卖过车票,虽然尚未构成倒卖车票罪,没有受到刑罚处罚,但却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的,两年内再次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表明犯罪行为人不思悔改,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