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共同强奸犯罪中一人既遂其他人未着手不认定为轮奸——谭万某等强奸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4 | 223 次浏览 | 分享到:
37 共同强奸犯罪中一人既遂其他人未着手不认定为轮奸——谭万某等强奸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5)龙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强奸罪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4日晚,被告人谭万某、刘庆某、周文某在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西路“重庆饭庄”喝酒,其间,周文某提议找女孩子一起喝酒,并发生性关系,谭万某、刘庆某表示同意。随后刘庆某驾驶助力车载工友周某某到该饭庄与他们一起喝酒。其间,趁周某某呕吐,三被告人再次共谋带周某某去唱歌时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周某某提出不唱歌要回家,三被告人由谭万某驾驶助力车将周某某骗至龙海市石码镇紫云公园的“桃园三结义”雕塑群附近。当三被告人正商量如何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周某某趁机往下山方向逃脱,刘庆某发现后紧追,强拉硬抱周某某往山上走,在被周某某咬左肩膀后才松手。后谭万某继续紧追周某某,追上后将周某某拉至一水池旁的草丛,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刘庆某、周文某则继续寻找周某某与谭万某,随后找到二人。后谭万某驾驶助力车将周某某载回周某某宿舍,刘庆某、周文某也赶到宿舍,三被告人将周某某送至龙海市中医院治疗。案发后,被告人谭万某得知龙海市公安局石码派出所出警的警察寻找其,自动到龙海市中医院向警察投案。被告人刘庆某、周文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候,在出警的警察口头传唤后,刘庆某、周文某没有逃逸、躲藏和拒捕。


【案件焦点】


三被告人的犯罪形态;是否构成轮奸;是否构成自首。


【法院裁判要旨】


龙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万某、刘庆某、周文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谭万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庆某、周文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谭万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刘庆某、周文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没有逃逸、躲藏和拒捕,均可视为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谭万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刘庆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三、被告人周文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宣判后,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1.一人既遂则全部强奸既遂


根据我国“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犯理论,在其中一个被告人强奸既遂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是犯罪既遂。本案中,三人共同实施强奸且有一人得逞的情况,符合强奸罪的基本构成。刘庆某、周文某与谭万某主观上均有共同实施强奸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三人中的谭万某也成功实施奸淫行为,构成了刑法上的共同犯罪。在此过程中,刘庆某、周文某并未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刘庆某、周文某的行为与谭万某的强奸既遂行为起到互相支援配合的作用。因此,刘庆某、周文某的行为亦属犯罪既遂,应当对谭万某的强奸既遂行为承担法律上的后果。


2.多人犯罪既遂并不必然构成轮奸


轮奸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即主观上被告人要有强奸被害人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轮流奸淫的犯罪行为。轮奸作为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节,只有存在与否,而与行为的既遂未遂无必然联系。本案中,虽然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成立强奸既遂,但三被告人并未着手实施轮流奸淫的行为。三被告人在商量谁先强奸周某某时,周某某跑离,刘庆某发现后,欲阻止周某某逃脱,因周某某咬其而被迫放手,后被告人谭万某追到周某某,将周某某骗至水池旁的草丛并实施强奸。三被告人仍在商量之时周某某即逃离,三被告人尚未实施轮流奸淫的行为,而是由谭万某在刘庆某、周文某事先不知道的地方完成了奸淫被害人的行为。三被告人虽有轮奸的犯意,但无轮奸的行为,不能认定轮奸成立。


3.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被告人作案后虽然没有亲自报警,但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有机会逃走而未逃走,留在现场等待抓捕,即“能逃而不逃”,这种情形体现其主动、自愿将自己交付法律制裁的意图,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刘庆某、周文某将被害人周某某送至龙海市中医院治疗,医生得知周某某被强奸后即报警,二被告人在明知他人已经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而在出警的警察对二被告人口头传唤后,二被告人没有逃逸、躲藏和拒捕。虽二被告人主观上均自认为被告人谭万某的强奸行为与他们无关,但二被告人对其行为的错误理解和认识,是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该辩解并不影响二被告人投案行为的成立,二被告人的行为仍可视为投案,且二被告人在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认定为自首。


编写人: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陈毅滨 郑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