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典型案例库
>>
2020—4
>>
多次挪用储蓄存单用于质押的犯罪数额的认定——蒋某挪用公款案
多次挪用储蓄存单用于质押的犯罪数额的认定——蒋某挪用公款案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6
|
289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刑初1434号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
“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如何理解?笔者采用观点1.
观点1:以实际贷款的金额+相应利息认定;
观点2:以存单的票面金额认定。
上一篇:
案发前主动退还的贿赂款应如何认定——孔某某受贿案
下一篇:
单位领导收受职工金钱行为的性质认定——康某贪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