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能否对章××进行立案侦查的批复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8 | 53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能否对章××进行立案侦查的批复

(2002年4月9日    公经[2002]446号)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能否对章××进行立案侦査的请示》(苏公经[2002]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案的追诉标准,应按失职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案发后司法机关追回的赃款和犯罪嫌疑人主动退回的赃款数额,只是量刑的情节,不影响定罪。如果按上述标准计算,符合追诉标准的,应予立案侦查

 

 

江苏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査总队关于能否

对章××进行立案侦查的请示

20023月7日    苏公经[2001]71

公安部二局

2002年1月12日,我省滨海县公安局收到该县检察院的移送函,建议该局对章××的问题进行查处,但滨海县公安局对此案能否立案存在不同意见。现将基本案情报告如下

××,男,1955年×月×日生,高中文化,住滨海县××综合楼×室,为滨海县××粮管所所长。

2001年6月5日,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对××粮管所所长助理兼总账会计仇××进行立案侦查,立案时能够认定仇贪污粮食销售款79万余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0.5万元,仇主动退出赃款30万元。

××未按国家规定将粮食销售款存入农发行专门账户,而是存入了账外擅自设立的账户,作为所长的章××没有严格管理和履行职责,致使仇××逃避领导监督实施贪污存在着严重的不负责任行为

在该案是否立案的问题上,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立案标准与追诉标准一致,该案的直接经济损失应是公安机关立案时实际损失,即39万余元,因此,该案未达到50万元的追诉标准,故不能对章xx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进行立案侦查第二种意见,该案的立案标准应低于追诉标准,该案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为检察院立案时的损失,即79万余元,因此,应对章xx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进行立案侦查。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特此请示,请予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