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能否对章××进行立案侦查的批复
(2002年4月9日 公经[2002]446号)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能否对章××进行立案侦査的请示》(苏公经[2002]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案的追诉标准,应按失职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案发后司法机关追回的赃款和犯罪嫌疑人主动退回的赃款数额,只是量刑的情节,不影响定罪。如果按上述标准计算,符合追诉标准的,应予立案侦查。
附
江苏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査总队关于能否
对章××进行立案侦查的请示
(2002年3月7日 苏公经[2001]71号)
公安部二局:
2002年1月12日,我省滨海县公安局收到该县检察院的移送函,建议该局对章××的问题进行查处,但滨海县公安局对此案能否立案存在不同意见。现将基本案情报告如下:
章××,男,1955年×月×日生,高中文化,住滨海县××综合楼×室,为滨海县××粮管所所长。
2001年6月5日,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对××粮管所所长助理兼总账会计仇××进行立案侦查,立案时能够认定仇贪污粮食销售款79万余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0.5万元,仇主动退出赃款30万元。
仇××未按国家规定将粮食销售款存入农发行专门账户,而是存入了账外擅自设立的账户,作为所长的章××没有严格管理和履行职责,致使仇××逃避领导监督,实施贪污,存在着严重的不负责任行为。
在该案是否立案的问题上,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立案标准与追诉标准一致,该案的直接经济损失应是公安机关立案时实际损失,即39万余元,因此,该案未达到50万元的追诉标准,故不能对章xx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进行立案侦查;第二种意见,该案的立案标准应低于追诉标准,该案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为检察院立案时的损失,即79万余元,因此,应对章xx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进行立案侦查。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特此请示,请予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