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査局 关于如何认定湖北××股份有限公司 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批复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8 | 43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査局

关于如何认定湖北××股份有限公司
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批复

(2002年5月9日    公经[2002]549号)

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今年1月31日《关于如何认定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犯罪后果的请示》收悉。经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如湖北××股份有限公司(现湖北××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是中国证监会和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进行调查的主要原因,则“提供虚假财会报告”应认定为该公可股票下跌的直接原因,由此引起的该公司股票两次连续3天的下跌应计算为股东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数额应包括该公司股票市值两次连续3天缩水的总额,即所有股东的整体损失。

二、对该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认定。今年1月21日、22日,该公司“重大事项”未公告,其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临时停牌。如果“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是该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该公司股票被临时停牌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