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査局
关于认定烟台××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犯罪结果的批复
(2002年6月13日 公经[2006]697号)
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今年5月29日《关于认定烟台××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犯罪结果的请示》收悉。关于犯罪结果的认定,经征询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同意,现批复如下:
烟台××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被中国证监会调査后,该公司在2001年9月8日发布的风险提示报告、2002年4月17日及19日发布的较大会计差错报告,是导致该股在2001年9月8日、10日及2002年4月17日至22日连续数日股价大幅下跌的直接原因,在此期间该股市值缩小数额应计算为提供虛假财会报告给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认定为犯罪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