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商业贿赂案如何定性的批复
(2002年10月25日 公经〔2002〕1299号)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商业贿赂案如何定性的请示》(苏公经[2002]146号)收悉。经征询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査监督厅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认定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的必要条件是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是指获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章制度。在推销药品过程中,采用宴请、送礼券、现金和实物等手段,扩大药品的市场销售量,由此获取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