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査局
关于对制贩假贵金属纪念币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
(2007年11月2日 公经〔2007〕2548号)
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
你处《关于对赵××等人贩卖假奥运会贵金属纪念币案件性质进行认定的请示》(经侦办字[2007]310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査监督厅和人民银行条法司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贵金属纪念币是人民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定货币。制贩假贵金属纪念币的行为,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0条、171条等规定的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等罪定罪处罚。其犯罪数额认定应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初始发售价格为依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