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中国银行××支行行长潘×等人 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8 | 38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中国银行××支行行长潘×等人
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1日    公经[2006]1655号)

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请参见你总队《关于中国银行××支行行长潘×等人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鲁公经[2006]317号)。我局经认真研究并征求部法制局意见,同意你省办案单位有关案件定性意见。

 

 

山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关于中国
银行××支行行长潘×等人行为如何
适用法律的请示

(2006年5月10日    鲁公经[2006]317号)

公安部经侦局

2005年6月,我省德州市发生一起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案件经过是

2004年6月9日,山东莱阳××饮料公司(简称××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分行(简称深发行)贷款1000万元,期限一年。同年,6月23日、6月28日又两次在深发行开具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共计2000万元,期限六个月,承兑到期后,该企业归还到期承兑,又按以上方式开具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至2005年6月9日到期。这样××公司在深发行形成1000万元贷款,2000万元银行承兑,除去1000万元保证金,至2005年6月9日,××公司在深发行有2000万元的到期还款。6月8日,深发行工作人员得知××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即与该企业负责人商定:××公司先筹资2000万元,归还6月9日到期的承兑,然后再为其开具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随后××公司经中间人联系中国银行×支行称:深发行当天能开出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要求在其行贴现,前提是要先把2000万元承兑汇票的贴现款先打入山东莱阳××饮料公司在深发行的账户。6月9日,中国银行××支行行长潘×轻信了中间人的承诺,安排该行工作人员在没有见到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下,制作了银行贴现凭证,通过山东××橡胶公司账户将19880533.34元贴现款汇往济南××经贸有限公司账户,加上贴现(由中间人预付)共计2000万元,于当天15时50分许,将该笔资金转入××公司在深发行的账户。16时09分,深发行称××公司不符合放贷条件,不能开出银行承兑汇票,随将2000万元归还了××公司在深发行的1000万已到期承兑汇票缺口和1000万到期贷款,致使中国银行德州市××支行的19880533.34元资金被占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行长潘×,在没有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制作贴现凭证,办理贴现业务,致使所贴现的资金无法追回,造成重大损失。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票据贴现应属贷款种类之一,潘×违反有关规定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实则为发放贷款行为,我们认为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以上认定意见当否,请示。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

对银行工作人员违规票据贴现

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函

(2006年7月5日    2006〕刑二函字第42号)

公安部经侦局:

你局公经[2006]1178号《关于对中国银行××支行有关人员违规贴现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票据贴现属于贷款的一种类型。违规票据贴现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刑法规定综合评判加以认定。与检察机关的分歧,建议你局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妥善解决。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