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
预付款保函认定事宜的复函》的通知
(2002年6月24日 公经[2002]745号)
福建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伪造银行保函能否适用“伪造金融票证罪”的请示》收悉,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预付款保函认定事宜的复函》转去,请查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银行预付款保函认定事宜的复函
(2002年6月5日 银办函[2002]315号)
公安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协助认定银行〈预付款保函〉是否属于金融票证的函》(公经
2002]50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明确,非法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构成犯罪的,属于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预付款保函是银行保函的一种形式,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金融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