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认定“5·15”案件性质的答复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8 | 37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认定“5·15”案件性质的答复

(2000年7月4日    [2000]722号)

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认定吉林省××银行“5·15”案件性质的请示》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厅现答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认为:刑法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规定的“为他人出具信用证”中的“他

”,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或者单位。银行内部机构的工作人员以本部门与他人合办的公司为受益人,违反规定开具信用证,属于为他人非法出具信用证。

××银行吉林分行国际业务部刘××、颜××违规开具大量信用证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金融风险,应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银行

内部机构的工作人员以本部门与他人

合办的公司为受益人开具信用证是否

属于“为他人出具信用证”问题的复函

(2000年6月27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2000]481号《关于认定非法出具金融票证行为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规定的“为他人出具信用证”中的“他人”,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或者单位。银行内部机构的工作人员以本部门与他人合办的公司为受益人,违反规定开具信用证,属于为他人非法出具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