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认定“5·15”案件性质的答复
(2000年7月4日 公经[2000]722号)
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认定吉林省××银行“5·15”案件性质的请示》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厅现答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认为:刑法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规定的“为他人出具信用证”中的“他
人”,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或者单位。银行内部机构的工作人员以本部门与他人合办的公司为受益人,违反规定开具信用证,属于为他人非法出具信用证。
××银行吉林分行国际业务部刘××、颜××违规开具大量信用证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金融风险,应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银行
内部机构的工作人员以本部门与他人
合办的公司为受益人开具信用证是否
属于“为他人出具信用证”问题的复函
(2000年6月27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2000]481号《关于认定非法出具金融票证行为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规定的“为他人出具信用证”中的“他人”,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或者单位。银行内部机构的工作人员以本部门与他人合办的公司为受益人,违反规定开具信用证,属于为他人非法出具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