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批复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8 | 36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
金融机构的批复

(2011年8月17日    公经金融[2011]153号)

山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在侦办骗取贷款案和贷款诈骗案中“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请示》(晋公经[2011]195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金融机构必须是由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监管、取金融业务牌照从事特许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并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因此,从现行金融法律规定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属非持牌的工商企业,目前不宜界定为金融机构。

 

 

【相关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对小额贷款

公司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

(2011年8月9日)

公安部办公厅:

你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征求小额贷款公司性质认定意见的函》(公经金融[2011]94号)收悉。经研究,我行意见如下: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文印发)是我行为履行金融业统计、调查、分析、预测的职责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的“金融机构”的定义是按照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确立的。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依据经济目标、功能和行为的同质性将居民机构单位划分为金融机构部门、非金融机构部门、政府部门和住户部门,并将金融机构定义为“主要从事金融媒介以及金融媒介密切相关的辅助金融活动的常住单位”。依此定义,在金融统计的范畴内,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均被列为金融机构。我行于2009年已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统计范畴,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等基本情况、负债和利润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进行监测,以及时、准确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发展以及对经济的支持情况。

但是,金融统计范畴的“金融机构”不同于金融监督管理范畴的“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金融机构”必须是由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监管、领取金融业务牌照、从事特许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并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因此,从现行金融法律规定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属非持牌的工商企业,目前不宜界定为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