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加盖金融机构公章
能否视为保函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9年11月4日 公经金融[2009]295号)
河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金融机构加盖公章并承担担保责任的民间借贷合同能否视为“保函”问题的请示》(豫公经[2009]32号)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征求中国人民银行意见,现批复如下: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向受益人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
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保函委托书》履行担保责任。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违反规定,利用其担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支行行长便利,私自在河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辛××个人借款1360万元的民间借贷合同上加盖本行印章,由于单纯公章印章本身不具备保函的形式要件,不能视为保函。同时,对杨××的行为应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查明其是否存在职务犯罪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