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2010年6月7日公经金融[2010]109号)
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公安部交办的大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件
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辽公密发〔2009〕2547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意见,现批复如下:
对犯罪嫌疑人牟××、付××的行为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六)的相关规定。
附一
公安部关于对牟××、付×涉嫌
经济犯罪案件征求意见的函
(2010年2月3日 公经[2010]6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09年10月,审计署向我部移送《关于民营企业大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涉嫌骗取金融票证罪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审金移[2009]303号),反映大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舶公司)骗取中国农业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开具金融票证1.8亿元。我部已部署辽宁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关情况如下:
一、审计署反映的基本情况
据审计署反映,2005年12月,××船舶公司与境外企业Marlow Navigation Co.Ltd(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两艘700TEU集装箱运输船建造合同,并向分行申请对××公司支付的预付款开立保函。2006年3月至2007年3月间,××分行累计为××公司提供预付款2202万美元、80万欧元开立8笔不可撤销预付款保函。其间,××船舶公司以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具备抵押资质的在建船舶生产工程作抵押(××船舶公司13.31顷海域经填海后修筑的护堤、码头等工程)。此工程项目经大连××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高达4.8亿元,而××船舶公司截至2008年实际对该工程的账面投资仅为8187万元。上述保函开立后,××船舶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船只,××分行面临巨额保函赔偿。
审计署还发现,××分行经办人员付××在办理上述保函过程中存在对保函抵押物权属及价值审核不严等问题。该付于2007年3月为××船舶公司办理最后一笔保函业务后辞职,现任××船舶公司高管。
二、公安机关工作情况
我部接到审计署移送案件后,即部署辽宁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1月4日,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成立专案组,指定大连市公安局管辖,对××船舶公司涉嫌骗取金融票证、××分行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立案侦查。11月7日,专案组对××船舶公司法定代表人牟××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将付××刑事拘留。公安机关现已查明以下犯罪事实:
(一)××船舶公司涉嫌骗取金融票证罪
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船舶公司主要以以下四种欺骗手段取得××分行审批,致使××分行为其开具2202万美元和80万欧元预付款保函。
一是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船舶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指使公司会计姜××制作虚假资产负债表,将企业资产由1.15亿虚增至3.15亿元。大连甲会计师事务所依据××船舶公司提供的虚假资产负债表出具了不实的审计报告。此为××船舶公司递交××分行申请保函材料之一。
二是夸大造船能力。××船舶公司在本身缺乏造船能力的情况下,为达到让银行相信其能够完成造船项目的目的,向银行提供了与大连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联合造船协议,协议中夸大大连××实业有限公司的造船能力。经调查,大连××实业有限公司根本不具有造船资质和能力,只具有生产船舶舾装件的能力。
三是虚假出资。××船舶公司于2005年月成立,股东为××环保和××船业。××环保用实物(房产)出资1029万元,××船业现金出资100万元。经大连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由××船舶公司提供给××分行作为申请保函材料之一。经侦查,××环保及××船业均系虚假出资。
四是改变资金用途。××船舶公司向××分行申请开具保函时签订协议,保证对造船预付款专款专用,××分行负责对预付款使用进行监管。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船舶公司为了脱离银行对资金的监管,编造虚假理由,将4200余万元的造船预付款挪作他用,用于归还前期贷款和码头工程建设,致使资金链断裂。
(二)××分行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经调查,2006年2月19日,××分行业务处职员付××等人根据××船舶公司和××环保的保函申请,对其资产情况、经营情况造船能力等方面不做深入调查,多是依据企业提供的材料或介绍的情况,不负责任地出具了《关于对大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开具2936万美元预付款保函及增加2936万美元授信的调查报告》。2006年3月5日,××分行据此向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提交了《关于大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申请开立2936万美元预付款保函特事特办的请示》(大农银发[2006]89号)。2006年3月13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做出了《关于对大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开立外汇预付款保函的批复》(农银复[2006]353号),批复同意对××船舶公司出具2936万美元外汇预付款保函,反担保为××环保提供的厂房和在建码头进行抵押担保。2006年4月17日,中国农业银行丙支行(以下简称丙支行)与××船舶公司签订农银高抵字第8590620060000007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环保同意用价值48355.38万元的码头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为××船舶公司与××公司签订的造船合同的预付款在丙支行办理最高额2.4亿元的银行保函提供担保。上述保函期限至2010年1月24日止。
(三)××分行开具2202万美元和80万欧元预付款保函详细情况(略)
三、批捕及审查起诉等情况
该案中,牟××骗取金融票证和付××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跨越《刑法修正案(六)》公布期,对于是否适用该修正案问题,辽宁省公、检部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认为,××分行为大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违规出具保函行为,是多种原因造成的,犯罪嫌疑人付××不认真履行职责,出具不完全属实的贷前调查报告仅是其中原因之一,因目前犯罪嫌疑人付××是否给××分行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处于待定状态,对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什么情形属于情节严重,法无明文规定。因此,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付××的行为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犯罪嫌疑人付××的行为是否适用《刑法修正案(六)》有待进一步论证,如不能形成统一认识,对日后诉讼将带来很大风险。12月10日,大连市检察院作出对付××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而犯罪嫌疑人牟××亦因是否适用《刑法修正案(六)》及个人身体原因,未对其执行逮捕。
我部经研究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牟××、付××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申请保函之日起至2007年8月22日,××分行为其开立了最后一笔367万美元对外保函日止。牟、付二人的有关行为属跨法连续行为,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六)》。
为保证该起审计署移送案件得到积极稳妥的查处,现就本案法律适用问题征求贵院意见。有关意见请尽快函复我部。
附二
辽宁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关于公安部
交办的大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涉嫌经济
犯罪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2009年12月29日 辽公密发[2009]2547号)
公安部经侦局:
现就辽宁省公安厅“10·19”大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请示如下:
一、“情节严重”如何认定问题
因骗取金融票证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罪名,其“有其他严重情节”如何认定尚无司法解释,该案中行为人为骗取金融票证而在虚假财务报表中虚增资产2亿元、虚假出资一千余万元、夸大履约能力等行为能否构成“有其他严重情节”尚需明确。同时,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修订罪名,其“情节严重”如何认定亦需明确
二、是否适用《刑法修正案(六)》的问题
该案中付××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跨越《刑法修正案(六)》的施行期,《刑法修正案(六)》施行之前,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损失才能构成该罪,《刑法修正案(六)》施行之后,只要行为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该案是否适用《刑法修正案(六)》直接决定付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检察机关的观点是“付××的主要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六)》的实施之前,是否适用《刑法修正案(六)》有待进一步论证”。我们认为,付的行为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原因在于,付××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于《刑法修正案(六)》施行前着手实施,于《刑法修正案(六)》施行后才终了,此种情形根据最高检《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应适用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同理《刑法修正案(六)》施行前,骗取金融票证行为没有入罪。该案中(行为人)为骗取金融票证所实施的欺骗性行为发生于《刑法修正案(六)》施行之前,而《刑法修正案(六)》施行之后,只有银行部分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发生,此种情形,根据最高检《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对行为人的行为应该适用《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该案的两个法律障碍问题已直接影响牟××涉嫌骗取金融票证罪和付××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罪与非罪的认定,因此特向公安部请示,并请公安部协调最高检、最高法,对上述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和骗取金融票证罪的“情节严重”如何认定,行为跨越《刑法修正案(六》施行期的情况,是否适用《刑法修正案(六)》两个问题做出明确答复和解释,从而保证案件侦办工作的顺利进行。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对牟××、
付××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征求意见的函》的
答复意见
(2010年6月1日 [2010]高检侦监发19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关于对牟××、付××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征求意见的函》(公经[2010]61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意见后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牟××、付××的行为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六)的相关规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