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
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07年8月22日 公经[2007]1900号)
福建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名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公经[2007]158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现批复如下。
一、《刑法》意义上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其核心是对金融票证的物理性状进行改变。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先将资金存入××信用分社取得存单,再假称存单丢失,通过办理存单挂失手续将存款提现的方法取得已挂失的存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范畴
二、银行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不属于《刑法》一百七十七条中的金融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