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伪造银行履约保函的行为是否构成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批复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8 | 38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伪造银行履约保函的行为是否构成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批复

(2006年12月1日    公经[2006]2769号)

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伪造银行履约保函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请示》(浙公经[2006]448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意见,现批复如下。

银行履约保函是保函的一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所列的金融票证的范畴。但只有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给付货币和资金清算作用,并表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已受理或已办结相关支付结算业务的凭据,才能认定为银行结算凭证。因此,《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规定的金融票证种类中并未包括银行履约保函。

 

 

【相关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关于银行履约保函是否属于金融票证的意见

(2006年11月14日    银条法[2006]33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关于征求银行履约保函是否属于金融票证定性意见的函》 (公经[2006]2381号)收悉。经研究,我司意见如下:

银行履约保函是保函的一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所列金融票证。但本案适用刑法存在一定问题,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而本案犯罪嫌疑人伪造、变造的是银行履约保函,“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规定的金融票证种类中并未包括银行履约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