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银行现金缴款单是否属金融票证的批复
(2006年11月24日 公经[2006]2697号)
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银行现金缴款单是否属于金融票证的请示》(鲁公经[2006]70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人民银行条法司意见,现批复如下。
现金缴款单是客户到银行办理现金缴存业务的专用凭证,证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了资金收付关系,应为银行结算凭证的一种,属于金融票证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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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关于银行现金支缴款单性质认定事宜的复函
(2006年11月10日 银条法[2006]31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关于征求银行现金缴款单是否属于金融票证定性意见的函》(公经[2006]2450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只要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给付货币和资金清算作用,并表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已受理或已办结相关支付结算业务的凭据,均应认定为是银行结算凭证,属于金融票证的范畴。
现金缴款单是客户到银行办理现金缴存业务的专用凭证,也是银行和客户凭以记账的依据。现金缴款单证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了资金收付关系,代表相互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它是银行结算凭证的一种,应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指的金融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