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是否属于金融票证的批复
(2013年7月30日公经金融[2013]69号)
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是否属于金融票证的请示》(鲁公经[2013]528号)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并征求人民银行条法司意见后,批复如下: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未按《办法》规定填写的结算凭证,银行有权不予受理。因而,结算凭证一般可理解为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活动中所使用的,据以执行客户支付指令、办理资金划转的凭证。根据《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第五条、第十九条和《办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具有同等效力,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包括纸质形式)可理解为银行对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后,向客户提供的用以证明银行受理了相关业务的单证,并非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和资金划转的依据,也不能证明有关的货币给付或资金清算已经完成。综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包括纸质形式)不属于结算凭证,也不属于金融票证。
【相关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关于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是否属于金融票证的复函
(2013年7月17日 人银法[2013]425号)
公安部经侦局:
你局转来的《关于征求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是否属于金融票证的函》收悉。经研究,我司提出意见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具有对法律的立法解释权,我司无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金融票证”的范畴直接进行界定。
二、我司从金融业务角度对该问题的理解如下,仅供参考: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已明确列举出来的金融票证类型不包括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包括纸质形式);对第一款第(二)项中“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内涵和外延,《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无明确界定。根据《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未按《办法》规定填写的结算凭证,银行有权不予受理。因而,结算凭证一般可理解为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活动中所使用的,据以执行客户支付指令、办理资金划转的凭证。
根据《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第五条、第十九条和《办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具有同等效力,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包括纸质形式)可理解为银行对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后向客户提供的用以证明银行受理了相关业务的单证,并非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和资金划转的依据,也不能证明有关的货币给付或资金清算已经完成。
综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包括纸质形式)不属于结算凭证,也不属关于金融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