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转证监会《关于韩×等人涉嫌利用未公开 信息交易案有关问题的认定函》的通知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8 | 41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转证监会《关于韩×等人涉嫌利用未公开
信息交易案有关问题的认定函》的通知

(2010年8月31日    公证券[2010]86号)

第三直属分局:

《关于商请证监部门对韩×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行政认定的请示》(公证(第三)请[2010]15号)收悉。现将证监会《关于韩×等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有关问题的认定函》(证监函[2010]353号,复印件)转去,请阅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韩×等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有关问题的认定函

(2010年8月24日    证监函[2010]353号)

公安部:

贵部《关于商请对韩×等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有关问题进行行政认定的函》(公证券2010)81号)收悉,对于来函中的相关问题,我会认定如下:

一、本案涉及的“未公开信息”是指韩×担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经理期间,因管理该基金而掌握的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包括××基金投资股票的名称、数量、价格、盈利预期以及投资(买卖)时点等。

二、本案有关证券交易账户利用“未公开信息”所进行的股票交易与××基金投资的关联性是指涉案账户和××基金在股票交易品种及交易时机上的关联,即涉案账户先于或同步于基金买入或卖出同一只股票。

以上认定意见系基于我会的专业判断做出,仅供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有关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时参考。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商请对韩×等人

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有关问题

进行行政认定的函

(2010年8月23日    公证券[2010]81号)

中国证监会稽查局:

你会《关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韩×涉嫌犯罪的移送函》(证监函[2010]111号)收悉。我局第三分局已对韩×等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立案侦查。现因工作需要,请你局协助对以下事项进行认定。

一、该案所涉及的“未公开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二、该案有关证券交易账户利用“未公开信息”所进行的股票交易与××基金投资的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