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在存单上加盖“三不”字样能否 认定为存单内容的批复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8 | 42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在存单上加盖“三不”字样能否
认定为存单内容的批复

(2001年9月7日    公经[2001]1022号)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在存单上加盖“三不”字样能否认定为存单内容的请示》(苏公

[2001]301号)收悉,经征求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定期存单票面记载的存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账号、利率、存款金额、存款日期和存款期限应属于定期存款必须记载的主要内容;定期存单出具行在存单票面上加盖“不得抵押”、不得转让“不得提前支取”等字样应视为存单出具行与存款人双方约定的内容。

二、根据《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发布的《关于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的规定,1995年5月至1996年6月期间,单位定期大额存单可以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