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第54条能否直接成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认定依据?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0集)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2 | 485 次浏览 | 分享到:
《行政许可法》第54条不能直接成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认定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该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事项为“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上述规定过于原则,《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不能直接成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