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如何定性?
来源:刑事法律文件解读 2019年第8辑 总第17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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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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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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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实质判断原则,对行为人非法经营危险废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实质性判断。
坚持实质判断原则,对行为人非法经营危险废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实质性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确立了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入罪以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为实质要件,未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通常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比如,一些单位或者个人虽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没有违法造成环境污染情形的,则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也不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违法造成环境污染要件的判断应当采取相对宽泛的标准,即不要求一定达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以外其他项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情形。例如,未按照规定安装特定污染防治设施,处置过程中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虽然未达到超过特定标准3倍以上),或者将处置剩余的污染物违反规定倾倒的,可以认定为具备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