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集资案件被告人的退赔责任,主要争议在于退赔责任承担范围的划定。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应当在其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尽管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往往远大于其违法所得,但因为其并没有实际获取,事实上也无力退赔,故让其承担全部退赔责任意义不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还应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退赔责任。法律既规定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亦规定被告人应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他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退赔责任应当包括退出违法所得和赔偿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退赔不应受限于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其退赔范围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来确定。尽管很多被告人可能无力赔偿,但不能因此而限缩其应该赔偿的范围。实践中,对于退出违法所得以及赔偿其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尤其是对于积极退赔的,均作为量刑情节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