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中,先期离场集资参与人获得的利息、分红,是否应当追缴?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7集)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2 | 487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于获利后先期离场的集资参与人,应强化措施,依法追缴其利息、分红等收益。
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因非法集资时间持续较长,往往存在先期集资参与人获取本息后离场的问题,而其中的利息部分又来源于后期的集资参与人投入的资金,那么对已经足额领取本息而先期离场的集资参与人,其所得利息、分红等是否应予追缴?

对此,“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相关规定,即“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但该规定并没有区分集资参与人是否已先期离场,即不管集资参与人是否已经先期离场,只要其获取的利息、分红等源于非法吸收的资金,均应依法追缴。

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先期立场的集资参与人,因实践操作较为困难,对其所得的利息、分红等收益往往无人追缴。我们认为,实践中很多集资参与人是明知非法集资性质而参与,就是意图先期获取好处后及时离场,而且随着非法集资犯罪的发展,这类集资参与人越来越多,这个群体已不单纯是非法集资活动的参与者,在某种意义上对后期的非法集资犯罪起到推波助澜作用。因此,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不仅要依法打击实施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也要依法处置明知非法集资性质而参与其中的获利者,通过司法行为明确“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得好处”这一道理,换言之,不能让集资参与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利,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的发生与蔓延。故此,对于获利后先期离场的集资参与人,应强化措施,依法追缴其利息、分红等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