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往往涉及众多被告人,同一系列案件的被告人分别在不同法院审理已属常态。实践中,相关审理法院对主从犯的认定往往存在不同的标准,如有的区分主从犯,有的不区分主从犯,影响适用法律的统一。
我们认为,在多人参与、分工实施的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地位和作用往往是有所区别的,故原则上应当区分主从犯。在区分主从犯的标准上,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认定为主犯,其他受聘从事单位管理的人员等则应认定为从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主犯不仅仅是指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还应包括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积极参与犯罪的主要实施者,以及明知非法集资性质而出资入股的主要获利者。对于其他受人指使、管理而实施非法募集资金行为的次要实行犯,或者仅仅为非法集资提供后台支持的帮助犯,则应当认定为从犯。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不区分主从犯,只有为了量刑平衡等需要,有必要区分主从犯时才予以区分。而在非法集资单位犯罪案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不区分主从犯,基本上很难做到量刑平衡,故区分主从犯是常态。在主从犯的区分标准上,仅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认定为主犯,而将其他受聘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均一律认定为从犯显然不妥。主从犯的区分主要应该看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些受聘从事高层管理工作的人员实际上可能是组织、策划、指挥者,当然应认定为主犯。具体而言,主犯包括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积极参与犯罪的主要实施者,以及明知非法集资性质而出资入股的主要获利者,这几类人员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都难以归于从属地位和帮助作用,故不能认定为从犯,应以主犯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