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但因无合适诉讼代表人等原因没有被起诉的单位,其名下的财产能否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7集)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2 | 551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判决已经认定了单位构成犯罪,犯罪单位应当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他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其名下的财产,即使无法确定系违法所得的,也可责令其退赔并发还集资参与人。
对于涉嫌犯罪但因无合适诉讼代表人等原因没有被起诉的单位,其名下的财产能否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单位没有被起诉,当然就不能判决承担法律责任,对其名下的财产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缺乏法律依据。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没有起诉单位,但原因是没有合适的诉讼代表人等,并不是单位不构成犯罪,而且在裁判文书中实际上已认定单位构成犯罪,故对于犯罪单位名下的财产,可以根据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对于未被起诉的单位,其名下财产如果能被查证属于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追缴并无争议,争议在于单位名下难以被确定为违法所得的财产。我们认为,单位虽未被起诉,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判决已经认定了单位构成犯罪,犯罪单位应当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他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其名下的财产,即使无法确定系违法所得的,也可责令其退赔并发还集资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