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没有合适人员担任诉讼代表人,未将涉嫌犯罪的单位列为被告单位的,能否对该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7集)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2 | 576 次浏览 | 分享到:
1.没有合适人员担任诉讼代表人的,在诉讼活动中则不应将涉嫌犯罪的单位列为被告单位,但对该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按照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确无合适的在职员工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情况,也可由熟悉单位情况的离职、退休人员或者法律顾问等作为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
非法集资犯罪案发后,单位的管理层和员工等往往因为涉案而不能担任诉讼代表人,如果单位确无合适的在职员工担任诉讼代表人的,离职、退休人员以及单位法律顾问等能否担任诉讼代表人,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代表单位,必须由单位在职员工担任,离职、退休人员或者单位的法律顾问不能代表单位,故不能担任诉讼代表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原则上应由单位的在职员工担任,如确无合适的在职员工可担任诉讼代表人的,亦可由熟悉单位情况的离职、退休人员或者法律顾问等作为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关于单位诉讼代表人资格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单位在职员工方可担任诉讼代表人。鉴于实践中涉案非法集资单位找不到合适的在职员工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有利于追究涉案单位的刑事责任,可适当从宽掌握单位诉讼代表人的资格,对于确无合适的在职员工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情况,也可由熟悉单位情况的离职、退休人员或者法律顾问等作为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如仍没有合适人员担任诉讼代表人的,在诉讼活动中则不应将涉嫌犯罪的单位列为被告单位,但对该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按照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相关人员附加判处财产刑的,一般应当按照个人违法所得或者犯罪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数额的一定比例或者倍数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