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参与、分工实施的集资诈骗犯罪中,其他参与者能否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7集)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2 | 582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于多人参与、分工实施的集资诈骗犯罪,如层级较低的人员并不知晓组织、策划、指挥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说明其实施相关非法集资行为时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多人参与、分工实施的集资诈骗犯罪,组织、策划、指挥者以外的其他参与者是否均应以集资诈骗罪的共犯认定,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对共犯应适用部分行为共同责任原则,其他参与者系共犯,虽然仅根据分工实施了部分行为,但应对整个犯罪承担共同责任,故对其他参与者应以集资诈骗罪的共犯认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其他参与者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其他参与者明知组织、策划、指挥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仍然实施相关的非法集资行为的,则应以集资诈骗罪共犯认定;但如果并不知晓组织、策划、指挥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具有非法集资主观故意的,则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一般应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第一,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于多人参与、分工实施的集资诈骗犯罪,如层级较低的人员并不知晓组织、策划、指挥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说明其实施相关非法集资行为时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时如以集资诈骗罪共犯论处,明显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故不足取。第二,多人参与、分工实施的集资诈骗犯罪,隐蔽性强,其中层级较低的人员并不知晓组织、策划、指挥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常理,实践中亦常有发生。如罔顾该事实定罪,容易导致客观归罪。第三,对层级较低的人员不以集资诈骗罪共犯论处,但仍可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对组织、策划、指挥者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对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层级较低的人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但两个罪名均属于非法集资犯罪,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非法集资行为上两者系共同犯罪,只是组织、策划、指挥者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实行过限。因此,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符合部分实行过限情形下的部分共同犯罪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