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浙江××纺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5年10月11日 公经[2005]1830号)
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报来我局的《关于对浙江纺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定性问题的请示》(浙公经2005)349号及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在与浙江××化纤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向上述五家企业支付加工费的名义支付920余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21万元的行为,客观上触犯了刑法第205条的规定,应当定性为虚开。直接从事这一行为的××集团采购部负责人魏××、业务员屠××两人,作为××公司的上级母公司人员,具备以××公司名义实施虚开犯罪的主体资格。××公司的虚开行为是集团采用签订虚假加工合同,伪造产品加工损耗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骗取5%应税货物境内销售整个犯罪过程的重要环节。其犯罪的目的就是以票洗货,将本应作为出口不含税的来料加工货物,伪装成自产货物,从而偷逃海关税、增值税等多项应纳税负。因此,虽然五家加工企业开给××进出口公司的加工费发票与开给公司的涤丝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之和,实际上就是加工企业应开给进出口公司的加工费金额,没有多开的情况,但××公司从五家加工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后果,就是在××集团而不是在××公司一个环节上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