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 关于涂××等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 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8 | 47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安部

关于涂××等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
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

(2003年4月8日    公经[2003]385号)

湖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涂××等人行为是否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犯罪的请示》(厅经[2003]9号)收悉。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意见,现批复

如下:

××等人或假借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支行及未经批准成立的武汉市××区工商联互助基金会之名,或用武汉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的名义,以武汉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资金向他人非法发放高息贷款的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1998年6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等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相关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公司非法

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性质认定的复函

(2002年12月20日    银办函[2002]874号)

公安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公司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能否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的函》(公经[2002]150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你厅提供的有关材料,武汉市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武汉市区工商联基金互助会”、“武汉市农业银行××区支行”以及“涂××”等名义,采取签订“借据”的形式,主要从事向单位或自然人发放高息贷款等金融业务活动。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我行认为,该公司属于非法金融机构。涂××以个人名义高息发放贷款1亿多元的行为,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