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四川××、陕西××等公司代理
转让未上市公司股权行为定性的批复
(2006年8月15日 公经[2006]1789号)
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陕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代理未上市公司股权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转让的行为定性的请示》(公厅经发[2006]108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中国证监会法律部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四川××公司南充分公司、陕西×公司及南充德阳分公司代理未上市公司股票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的行为,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业务。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如其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则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二、“甲”、“乙”、“丙”、“丁”四家未上市公司通过其他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擅自公开发行证券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如其非法发行数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则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罪。
三、西安××股权托管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如其不提供股票转让交易服务,仅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则不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但如其提供股票转让交易服务,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行为。
四、陕西××公司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及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