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新疆××公司使用配额
许可证行为性质的批复
(2006年9月22日 公经[2006]2115号)
新疆自治区公安厅经侦处:
你处2006年6月6日《关于请求对新疆×公司使用配额许可证行为作出认定的请示》(新公五2006]10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商务部主管部门意见,
现答复如下:
2004年4月26日,新疆××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公司)与山西省大同市××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0吨焦炭(参见兵外经贸函[2004]26号配额许可证)的供货协议,之后新疆公司又与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出口协议书及此后为履行上述两协议而进行的有关商品交易行为和通关、外汇收汇核销等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我国对外贸易企业从事出口经营的惯常做法即不构成倒卖或变相倒卖出口配额许可证的行为。
【相关链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关于对新疆
××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
出口10000吨焦炭业务涉及法规
事项的请示》的复函
(2006年5月9日 商办法函[2006]57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你局《关于对新疆××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出口江西省公10000吨焦炭业务涉及法规事项的请示》(兵商务字[2006]153号)收悉。根据你局提供的有关材料,经研究,我部答复如下:
一、2004年3月18日,商务部下达的《关于下达2004年度第二批焦炭出口配额的通知》,分配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0000吨焦炭出口配额(商贸工函[2004]26号)。据此,你局于2004年4月10日将上述配额分配给新疆××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兵外经贸函[2004]26号),符合有关对外贸易管理的规定。
二、2004年4月26日,新疆××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大同市××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出口焦炭的供货协议,约定了新疆××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出口焦炭的相关事宜。该供货协议系对外贸易代理行为,符合1991年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新疆××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已签署的有关外贸代理的供货协议,又与××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出口协议书。之后,新疆××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为履行上述两协议而进行的有关商品交易行为和完成的海关通关、外汇收汇核销等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我国对外贸易企业从事出口经营的惯常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