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艾××等人有关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8年11月24日 公经反洗钱[2008]585号)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协调外汇管理部门对艾〤等人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进行认定的请示》(苏公经[2008]368号)收悉。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2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艾××等人,将委托人的外汇资金假借外商投资的名义汇入境内,骗取银行结汇后,按照委托人要求支付给指定的境内收款人,并依据汇入外汇资金数量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