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 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8 | 4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
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

(2004年4月30日    公经[2004]643号)

山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晋公经[2004]034号《关于净×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宗教事务局意见,批复如下: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5号令)等有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刑法第271条和第272条所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范围。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或信教公民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和非法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宗教活动场所公共财产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