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程××的行为是否涉嫌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的批复
(2008年1月25日 公经法[2008]29号)
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程的××行为是否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的请示》(鲁公经[2006]213号)收悉。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批复如下:
据你总队提供的材料,程××的行为是否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关键是看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00年2月1日签订的合同的性质。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所谓“买断”指的不是该土地的土地用权,而是对该地块的开发经营收益权即双方通过合作开发、销售房地产取得收益。从该块国有土地转移的过程看,是经人民政府批准将原划拨给××集团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出让给乙公司,而并非出让给甲公司后再转让给乙公司。因此,该合同的性质不是土地使用权买卖性质。
综上,从你总队提供的材料看,程××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