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2005年1月10日 公经[2005]34号)
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2004年11月9日《关于对××山等5宗土地被倒卖行为的性质予以认定的报告》(厅经侦[2004]126号)收悉。经致函国土资源部,该部对该5宗土地被倒卖行为性质进行了认定。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给我部办公厅《关于认定五宗土地违法案件性质的复函》转去,请阅处。
附一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请对徐××、王甲
倒卖土地行为性质予以认定的函
(2004年11月21日 公经[2004]1861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正在办理一起中央领导批示的经济案件。犯罪嫌疑人徐×× (民营企业主,原××军区空军下属武汉××制药厂副厂长)等人于1998年至2004年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有关规定,对位于湖北省境内的5宗土地进行倒卖,从中牟取暴利(详细案情见附件)。为确定案件性质,保证案件侦办工作顺利进行,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给我部发来《关于对山等5宗土地被倒卖行为的性质予以认定的报告》。现将该报告及相关材料转去,请你部分别对倒卖该5宗土地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予以认定。
附二
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关于对××山等5宗票
土地被倒卖行为的性质予以认定的报告
(2004年11月9日 厅经侦[2004]126号)
公安部二局:
我厅正在侦办一起领导批示的经济案件,涉及宗土地,分别是××山1000亩集体土地、××园111亩土地、××副食品生产基地671亩土地、湖北省××干休所75亩土地、乙村335亩集体土地。1998年至2004年期间,该5宗土地使用权被徐××等涉案人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情况下进行倒卖,从中获取暴利(详细案情见附件)。为明确案件性质,保证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报告商请国土资源部分别对5宗土地被倒卖的行为是否属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性质予以认定。
附三
××山等5宗土地案件的简要案情
一、××山1000亩土地
1999年底,××乡经集体研究决定,将乡果园场(××山)以260万元的价格有偿转让给乡内经济发展状况比较好的甲村进行开发。之后,甲村支书黄甲考虑到办不了土地证,还要进行森林防火,便于2000年9月找到武汉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甲商谈转让山土地。随后,甲村将该宗土地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甲。
王甲获得土地后,在未交纳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的情况下,于2001年4月,将该宗土地转让给武汉×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转让价格为2500万元,并通过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办理了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徐××持王甲提供的土地证和协议在未交纳出让金的情况下,找开发区土地规划局局长朱×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2年9月16日,徐××以武汉××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了武汉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以土地作价9100万元入股,尔后,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给徐××7280万元土地款,徐还占武汉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股份,徐实际是将使用权进行倒卖,从中获利6600万元。2002年12月,××开发区土地规划局朱××、凌××同意徐××的申请,将该宗土地过户给武汉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与双方分别补签了土地收购、出让合同,开发区土地局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发现该宗土地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于是核算了3500万元土地出让金(徐只交纳了500万元),同时将时间提前到2002年6月10日,以应付检查。
二、××园111亩土地
2001年8月17日,徐××以下属公司武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与中电××公司、湖北××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虚假的《土地项目转让协议》,以每亩14万元的价格,计人民币1564万元获得闲置10年的××园111亩土地使用权。经查,双方实际执行的是以每亩16.5万元的价格,计人民币1831万元,徐××的目的是为了偷税300万余元。2004年元月16日,徐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政府收购,经××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凌××、土地分局局长张×批准,××开发区以2600万元的包干价收购了该宗土地,徐获利769万元。
三、××副食品生产基地671亩土地
2003年5月8日,××工贸公司将其公司非法获取的××风景区657亩土地以1.5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徐××(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付款)。2003年7月23日,徐××与××军区空军土地管理办公室周××签订了《土地兑换协议书》,徐以其并不拥有的××风景区657亩土地使用权,同××副食品生产基地671亩土地进行置换,并补偿对方3000万元搬迁费。2003年10月28日,在徐既未获得该宗土地使用权也未告知××军区空军后勤部的情况下,武汉市××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刘甲、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凌××等人以开会形式代替审查,批准××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以23485万元价格收购该宗土地。同日,××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将该宗土地以2684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A大学。A大学于当日付款5000万元给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中心又于当日付给徐××2500万元。后因案件被查,其余暂未执行。
四、湖北省××干休所75亩土地
1999年元月,省××干休所所长辛××报省军区党委集体研究批准,以虚假置换的形式将干休所75亩土地卖给徐。随后,徐××以其并不拥有的湖北鄂州岭土地使用权与省××干休所进行虚假置换,徐补偿拆迁费1198万元,获得75亩土地。2002年11月19日徐在既未办理过户手续获得土地使用权,也未缴纳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情况下,将该宗土地以3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B大学,获利2602万元。
五、乙村335亩土地
2000年底,乙村书记陈××经甲村黄甲撮合将该村335亩土地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武汉××房地产开发公司刘乙、××养殖场王甲、××装潢公司万××。2002年底,黄、王、刘、万都知道了这块土地要被国家征用,决定以甲村的名义卖出。随后,2002年12月14日甲村村干部官××与刘乙、万××签订了《有偿转让使用土地协议》,约定:以甲村名义签订协议卖出,支付甲村中介费600万元,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含王甲投资)、××装潢公司出资收购乙村335亩土地。
后来,黄甲以王甲、刘乙、万××未按合同金额支付土地款给乙村,而甲村又出资垫付了剩余土地款为由,2002年12月18日黄甲、刘乙、万××三方又签订了一份按投资比例分成的合同,约定:一是2000年12月14日签订合同作废;二是黄甲、刘乙(含王甲投资)、万××三方共同出资购买;三是所得按投资比例分成。
其后,市土地储备中心以4000万元收购该宗土地,甲村收到土地款后按合同约定支付B房地产开发公司刘乙700万元,××装潢公司万××400万元,××公司黄乙(黄甲的弟弟)400万元,××公司王乙500万元,甲村自得2000万元。
【相关链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认定五宗
土地违法案件性质的复函
(2004年12月27日 国土资厅函[2004]849号)
公安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对徐××、王甲倒卖土地行为性质予以认定的函》(公经[2004]1861号)和《关于请对武汉××开发区管委会[2003]32号和70号文件效力予以认定的函》(公经[2004]2023号)收悉。根据湖北省公安厅提供的有关材料,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转让××乡1000亩集体土地问题
××乡政府将1000亩集体林业用地按建设用地转让给甲村、该村转让给武汉××养殖场、该场又转让给武汉××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均属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在上述转让的土地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手续,属非法批地行为。
二、关于转让××园111亩土地问题
中电××公司和湖北××房地产公司将未进行开发并闲置10年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武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开发区土地管理分局为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同意土地储备中心收购该宗地,属非法批地行为。
三、关于转让××副食品生产基地671亩土地问题
武汉××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先将不属于该公司的657亩集体请示土地,与××副食品基地671亩划拨土地进行置换,后又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开发区同意,由××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将该公司并不拥有的671亩划拨土地使用权予以收购并转让给A大学。在上述过程中,武汉××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属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关于转让××干休所75亩土地问题
武汉××油运有限公司通过虚假置换的方式,获取××干休所75亩划拨土地,隐瞒事实真相获取批准,办理了其中47亩土地的登记发证手续,而后将75亩土地转让给B大学,其行为属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
五、关于转让乙村335亩土地问题
乙村将其所拥有的335亩集体农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转让,受让方将该土地再转让的行为,属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六、关于武汉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问题
武汉xx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收回(收购)武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和武汉××油运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