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1316号:王丽莉、陈鹏销售伪劣产品案——疫情防控期间以“三无”产品冒充“KN95”口罩进行销售行为的认定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16 | 749 次浏览 | 分享到:
疫情防控期间,对明知是“三无”产品仍冒充“KN95”口罩对外销售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还是销售伪劣产品罪?
市场中有部分N95、KN95口罩执行的是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和检疫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呼吸防护用品标准GB26262006,该标准不属于医用标准的范畴。因此,只有医用防护口罩、外科口罩、医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才属于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中的医用器材。对于N95或者KN95的口罩,应针对案件证据情况具体分析。如假冒的N95或者KN95的口罩从执行标准等方面确属于医用产品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反之,如无明确标示或标注为防尘口罩的,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