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推荐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四种口罩。其中,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均已列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公告》(2017年第104号),故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但销售不符合标准的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能否构成此罪尚存在一定争议。
“N95”是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下属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所 NIOSH)制定的标准,并非特定的产品名称。只要符合N95标准,并且通过 NIOSH审查的产品就可以称为N95型口罩KN95口罩则是我国对于颗粒物具有过滤效率的口罩的统称,其颗粒物过滤效率与N95口罩基本一致。目前,医务人员特别是直接参与救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所使用的医用防护口罩,就属于N95口罩中的一种但并不是所有的N95口罩都是医用防护口罩。市场中有部分N95、KN95口罩执行的是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和检疫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呼吸防护用品标准GB26262006,该标准不属于医用标准的范畴。因此,只有医用防护口罩、外科口罩、医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才属于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中的医用器材。对于N95或者KN95的口罩,应针对案件证据情况具体分析。如假冒的N95或者KN95的口罩从执行标准等方面确属于医用产品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反之,如无明确标示或标注为防尘口罩的,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综上,本案中二被告人在出售口罩前虽声称系KN95口罩,但给被害人发送该批口罩的证明文书上所标示的口罩类型,系特种劳动保护用品而非医用防护口罩,且涉案口罩从外观、包装上均看不出医用等字样,亦无执行标准等情况,经鉴定过滤效率亦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