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问题的复函》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18 | 93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问题的复函》
2001年9月10日答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公经[2001]630号征求意见函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用吸收客户资金不认账并将基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